| “337调查”美国单方面强化保护 中国最受伤害 |
| 作者/疯子 时间/2006-4-5 11:54:00 类别/综合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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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负责美国反倾销及“337条款”调查裁定的执行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副主席迪安娜·蒂娜·奥昆曾在广州举办的“美国反倾销暨关税法337程序报告会”上表示,今后10年,美国“337调查”对中国出口至美国产品的威胁将大于反倾销和普通的侵权诉讼。而目前中国企业已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更可怕的是这也许还仅仅是开始。 对于中国企业界而言“337条款”是指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条款。该条款赋予ITC有权对进口贸易中的某些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即“337调查”,目的是采取救济措施限制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这一行为虽然也包括非知识产权的贸易活动,但主要是指涉嫌侵犯美国境内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掩膜产品(集成电路线路图)等知识产权的贸易行为。“337调查”是美国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干涉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的手段。 “337调查”起诉门槛低,处罚重时下中国已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的“关照对象”。记者从ITC网站获悉,2005年由ITC发起的29件“337调查”中竟有8件涉及中国大陆的企业。 与目前“流行”的反倾销调查相比,两者的不同点在哪?“337调查”的杀伤力在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崔占斌认为,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对象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价格竞争,核查产品成本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关联成本计算,所以在裁决的过程中涉及到“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因素。 “337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与被诉产品来源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无关。 诉讼主体反倾销调查是应某个或某些具体企业的要求,由相关行业协会发起,最后的原告是某个行业,而不是具体某个个体或企业。 “337调查”诉讼主体概念却非常广泛,几乎是任何知识产权的拥有人。任何一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直接向ITC申请发起“337调查”。 诉讼依据反倾销调查的起诉依据是国外企业存在倾销,并其倾销行为已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对建立国内产业形成实质阻碍。 与此相比,“337调查”的诉讼根据则不同。按照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并且美国有受这些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保护的工业,或者这些工业正处于建立的过程中,那么进口、进口之后销售这些商品就是违法的。因此,根据这一规定,“337调查”原告只要证明以下几点就行:有一项有效的美国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或掩膜作品;该项知识产权受到了进口产品的侵犯,但并不需要证明身后的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美国有与该项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业,或该工业正在设立。 结案方式一旦被判反倾销成立,以其倾销幅度为基准,被诉企业将被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以5年为周期,中间还可以申请期中复查。同时新出口商也有权申请复查,以确定其对应的反倾销税。 对于“337调查”,如果侵权事实属实,ITC有权发布两类救济措施:禁止令和排除令。 禁止令即要求被告停止其不公平行为,不得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同时也包括涉及该产品的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维修和服务等。 排除令分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是指,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分其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的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因此该排除令是只对物而不对“人”;有限排除令指的是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更为严峻的是,“337条款”还明确规定排除令的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产品的下游或次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 禁止令和排除令通常同时发出,有效期至该专利失效,但如果是恶意侵权,可被判100年甚至无期。 显而易见,对于反倾销而言,“337调查”的起诉门槛更低,且打击面更广,力度更大,所以危险系数更高。 美国企业对“337调查”存在投机现象对美国企业来说,启用“337条款”来打击进口产品易如反掌,找个侵权理由就行,门槛不高、程序简便、调查周期短,杀伤力强,并且原告即使最后败诉,也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反对于国外应诉方来说,应付调查的压力非常大。美国企业会不会利用“337调查”的特点,进行投机,将其“合法演变”成一种商业竞争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从而出现一种为打官司而打官司的现象? 答案是肯定的。ITC前任主席、现ITC董事局成员詹姆士·阿杜斯曾对媒体说过,在他所接触或了解到的“337调查”中,许多美国公司存在投机行为,利用中国等外国企业对美国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在很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反应、大多不主动应诉或因怕程序、手续繁重、应诉成本昂贵(一般在100万至300万美元以上)而选择不应诉(自动弃权),从而频繁使用起诉手续简单又实用的法律手法———337关税法调查。一旦外国企业不应诉,或被判输,就能阻碍外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从而使其在美国没有竞争对手。 来自ITC网站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在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不侵犯知识产权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诉讼,只有16%是侵犯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私下达成和解的50%中,又有多少是因对美国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嫌程序繁杂或无资金应诉,本身又不存在侵权事实而主动“投降”的,这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期盼中国版“337条款”出笼不论对“337条款”的评价如何,不可否认的是,“337条款”的确实是一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既然如此,我国是不是也可以借鉴其特点,制定一条有中国特色的“337条款”,为我国的企业撑起一把知识产权保护伞? 对此,崔占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这为我国制定自己的“337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的难点是操作层面上的事,他透露,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目前已着手此事。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就可以看到打上中国烙印的“337条款”。 转自/中国贸易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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