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对华337调查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 |
| 作者/疯子 时间/2006-3-17 10:37:00 类别/综合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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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中美贸易持续增长,我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更多地面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基于“337条款”发起的调查,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主要的受害国,该调查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对美的出口贸易。文章通过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解析,梳理出我国企业深受其害的现状、原因,并提出了针对美国337调查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 337条款 贸易保护 商业环境 美国实施的337调查主要是针对侵犯美国国内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诉讼调查,也是我国出口企业在近几年来因“知识产权纠纷”在美国“惹上麻烦”的重要原因。目前,在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涉华知识产权纠纷均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5年发起的29件“337调查”中有8件涉及中国大陆的企业。目前,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同时337诉讼制裁极为严厉。一旦通过,其后果有可能影响到所有被告企业产品对美国的出口和销售,甚至牵连本国所有同类企业。因此,美国对华337调查越来越引起我国企业的关注,同时学术界也开始进行该调查的相关研究。 美国337调查的由来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指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造成限制或垄断的行为。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在整个337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美国对华337调查现状 20世纪80年代,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国是日本和韩国,最近几年,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的主要障碍,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了337调查来限制、封杀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中国又成了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很多中国企业也因此成为337调查的“牺牲品”。 中国已成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字,从1986年12月,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至2004年共发起39起调查,占美国1986年以后337调查总数的13%。1986-1995年,美国对全球337调查143起,对中国大陆3起。1996-2004年,美国对全球337调查157起,对中国大陆36起,中国大陆占比为23%。从1996年开始,美国每年都对中国大陆发起337调查,且总趋势呈不断增加态势,尤其是近三年,美国对中国大陆的337调查增长非常快。2002年为5起,2003年为8起,2004年为11起。 电子行业成为涉案最集中行业。在这39起337调查中,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其中,涉及电子工业的案件16起,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41%;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0起,约占26%;涉及轻工业的案件7起,约占18%;涉及机械工业的案件3起,约占8%;涉及汽车工业的案件2起,约占5%;涉及皮革工业的案件1起,约占3%。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共有33起,约占总数的85%。 中国企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美国337调查极强的法律挑战性,不少被诉企业担心应诉失败而最终选择庭外和解。在美国对中国出口企业已结案的28起337调查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为7起,约占已结案数的25%;申诉方撤诉的案件为5起,约占1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被诉方不构成侵权的案件为4起,约占1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被诉方侵权成立的案件共有12起,约占43%。在整个337调查中,中国企业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是最后能和解也因为没有筹码而以中方应诉企业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而结束。 美国频频对华337调查的原因分析 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美国愈演愈烈的337调查,追根究底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多样化形式。近10年来,美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慢,经济普遍不景气,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失业率居高不下。美国的贸易逆差从1997年的2000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贸易的5357亿美元,增幅为167%。美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又尽量用各种手段以限制其他国家商品的进口。乌拉圭回合后,降低关税保护水平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国际义务,国际贸易保护的手段逐渐转移。比较WTO成员国保护国内市场所能采取的包括反倾销几种方式,337调查的门槛底、申请立案容易、程序简便易行,又能够有效排斥进口,还不易招致报复,因此被美国视为反倾销措施之后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频繁采用。 贸易逆差拉大引起美国相关产业恐慌 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据我国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实现进出口贸易额6208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2003年进出口贸易额8512亿美元,贸易顺差200亿美元。2004年进出口贸易跃居世界第三位,贸易总额达1.1万亿美元。根据美方的统计,2004年中美贸易逆差达到1600美元,这一巨额贸易逆差对美国工商、政治均产生了一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美国一些相关产业的不满,而频频申请启动337调查以打击中国产品出口。同时,中国较有实力的企业自己也具备了开发研制能力,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专利的关系日益密切,美国制造商所感受的威胁就更大了。 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对美国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主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玩具、家用电器和箱包等。中国之所以在这些商品上占有美国市场,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各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从生产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向生产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的经济结构过渡过程中,把这些产品的生产基地逐渐转移到中国。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提供者,在这些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在这些出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行贴牌(OEM)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 以往案件应诉不力引起337调查连锁反应 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应诉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烦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整个应诉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而且ITC不能作出金钱赔偿的裁定,当事方也无从指望胜诉后收回诉讼费用,以前被诉的中国出口企业因此很少出庭进行抗辩。由于被告不出庭进行抗辩,ITC可根据单方证据进行裁决,如果被诉方不积极应诉,行政法官就会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认定被诉方承认对方专利有效,中国企业也因此不战而败。这样,使得美国公司和其他国家企业认为对我国进行337调查非常容易,从而增加了他们对中国企业“告黑状”的野心。 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更好地应对,是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出口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利益,避免遭受损失。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和研究。我国企业要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在一些程序和细节方面保护自己的权利,防范风险。在出口贸易中,要熟悉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以及法律救济的后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加大研发力度,开发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熟悉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贴牌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如果美国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认为中国企业侵权时,一般会发出一封“停止侵权警告函”,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能会建议当事人从专利所有人那里取得专利许可。 收到此函后,当事人应该积极回应,否则,很可能遭到337调查。 再次,我国出口企业一定要有准备地积极应诉,出口企业在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时,不仅要考虑到应诉的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于美国的337调查,不应诉的做法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美国市场。在应诉前,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以争取胜诉。在应诉中,如果确实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要采取措施,积极寻求达成和解,必要时可考虑支付赔偿金。 最后,出口企业也可以考虑利用美国337调查程序打击市场竞争对手。虽然“337条款”是美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设定的知识产权武器,但是并不是不能为我所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台湾联华电子有限公司在ITC控告台湾矽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并于2001年2月27日成功启动337调查。相信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可以顺利应对甚至有效利用“337条款”这个知识产权武器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 政府应加强专利战略研究,建立专利经营与管理制度,大力投入资金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不断提升企业专利防御能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能在信息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对外交涉发挥不可代替作用。 行业组织在多家企业乃至行业遭受到337调查时,应加强企业间的协调与整合工作,合作就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在国际贸易战和诉讼战中就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另外,行业组织还可以在指导企业应诉、帮助应诉企业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民间色彩淡薄,行政色彩浓烈,不利于组织企业应对国外产品的337调查、反倾销等行为。因此,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改革行业的职能,以便在今后具体承担起指导、组织遭337调查的国内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提供人力、财力、技术上支持的职责。 随着我国对美出口的技术提升和出口量的增大,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见抬头,其杀手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边界保护—337调查,并有滥用的倾向。我们只有充分发挥企业、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的作用,才能克服目前暂时的被动局面,力争实现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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